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陳俊華、邱建龍、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許嘉濬、周為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原 告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原 告 邱建龍 被 告 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被 告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