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 上訴人
- 周為煬
- 被上訴人
-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華
- 被上訴人
- 邱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