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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 上訴人
    周為煬
  • 被上訴人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邱建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上 訴 人 周為煬 被 上訴人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被 上訴人 邱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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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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