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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 上訴人
    周為煬
  • 被上訴人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陳俊華邱建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上 訴 人 周為煬 被 上訴人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被 上訴人 陳俊華 邱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9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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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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