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梁志強
- 原告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原 告 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車輛之維修期間證明、修車期間預約租車單及公司租金收費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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