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車輛之維修期間證明、修車期間預約租車單及公司租金收費表。

三、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