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梁志強、林俊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原 告 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德 被 告 林俊逸 訴訟代理人 阮志軒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 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 年12 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