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 原告
- 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德
- 被告
- 林俊逸
- 訴訟代理人
- 阮志軒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 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