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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呂郁楹
訴訟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泉鮮食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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