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慧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張慧瑩 王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仲介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6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