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若威專業影印有限公司、蔣維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 若威專業影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維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