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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 當事人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曾珍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65號 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被 告 曾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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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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