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賴昱亘、曾珍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65號 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被 告 曾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