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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蔣智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共繳納1,440元(即500元+940元),即屬溢繳第一審裁判費33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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