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熊玲玲
- 原告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 原 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蔣智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共繳納1,440元(即500元+940元),即屬溢繳第一審裁判費33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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