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
- 原告
-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蔣智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共繳納1,440元(即500元+940元),即屬溢繳第一審裁判費33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