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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蔡慧慈
原告
曾宜彤
原告
曾煥榮
原告
曾季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被告
洪茂益
被告
宇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岱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煒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趙秀雯

陳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26日宣判。惟因對逢甲大學車輛事故鑑定研究中心之鑑定報告書內容尚有待調查之部分,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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