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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被告
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飛鳳
被告
林明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被告林明淵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00弄0號5樓,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竹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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