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號
- 原告
-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增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欽
- 被告
- 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飛鳳
- 被告
- 林明淵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被告林明淵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00弄0號5樓,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竹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