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林謙浩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威愷即笑笑亭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威愷即笑笑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並未有合意約定管轄法院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此有被告之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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