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雄(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黃威愷即笑笑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並未有合意約定管轄法院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