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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黃威愷即笑笑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並未有合意約定管轄法院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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