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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怡親

抗告人
即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兼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即被告
黃威愷即笑笑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授信約定書第19條確有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係因蓋章時與上行文字重疊,致有誤解,本件鈞院實具有管轄權,為利本件債權維護及俾利訴訟程序進行,懇請鈞院依法受理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重行提出之授信約定書與卷附授信約定書影本相符,堪信為真,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確有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故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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