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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傳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余彥朋

上原告與被告李姈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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