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唐建雄、廖欽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廖欽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起訴前之戶籍地為雲林縣西螺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雲林縣西螺鎮,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