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原告與被告曹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於十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壹佰伍拾萬元之計算明細及證據,及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法律上依據何在?繕本自行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