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立泰食品行、林黃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原 告 立泰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林黃進 訴訟代理人 林潔歆 上原告與被告陳斌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