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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沈易
  •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徐楊秀鳳

  • 上訴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訴訟代理人 張亞康 被 上訴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訴訟代理人 徐榕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2日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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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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