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3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沈易

上訴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訴訟代理人
張亞康
被上訴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訴訟代理人
徐榕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2日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