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温雅貴、徐楊秀鳳
- 上訴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訴訟代理人 張亞康 被 上訴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訴訟代理人 徐榕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2日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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