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吳孟竹
- 當事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95號 原 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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