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鴻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黃彥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30號 原 告 鴻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