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鄭偉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鄭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