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 上訴人
-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憫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