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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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