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捷力通運有限公司、陳憫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