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啓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