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40號
- 原告
- 黃文成
- 被告
- 集思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原禎
- 被告
- 鄭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給付票款,而被告等人係因兩造間「銓豪開發停車場專案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簽發本票供原告做擔保一節,已據原告陳明在卷(參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足認本件係因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而涉訟甚明,再查:依系爭契約第12條後段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則就本件因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而涉訟時,兩造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