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吳國正、陳阿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755號原 告 吳國正 被 告 陳阿利 訴訟代理人 蘇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上午8時27分駕駛訴外 人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伸達公司,已於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起訴,經被告同意在案)所有車號 000-0000營業用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樹林區環漢路五段與八德街口交岔路口,適被告駕駛車號 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向左變換車道疏於注意左 側來車,疑未保持安全間距並讓直行車先行,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多處受損而需進行維修,自110年7月8日起至7月13日共計6日,因系爭車輛平時為原告所駕駛, 修復6日期間無法從事載運貨物,致受有工作上損失,故請 求被告應賠償工作損失96,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本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一節,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暨結帳清單、電子發票證明聯、110 年5月至7月工作證明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到庭固不爭執駕駛A車不慎與系爭車輛發生車禍負肇事責任, 惟就原告之請求,另以原告工作損失應不可歸責於被告,且非原告得主張等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賠償所受工作損失?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為參照。次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保護之客體以侵害「私法上之 權利」為限,又「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 ,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之系爭損害,係系爭定期存款轉換系爭投資基金所受之投資損失,為原審所合法認定之事實,乃獨立於人身或所有權之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非因人身權或物權等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之損害,屬於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雖主張因系爭車輛修復期間無法從事載運貨物,致受有工作上損失一節,固提出110年5月至7月班表為據,惟原 告所受損害為金錢損失,此乃獨立於人身或所有權之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非因人身權或物權等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之損害,屬於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有何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受損。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即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被告係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情事,亦無從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是以,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三、綜上所述,由原告所為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之行為構成故意侵權行為,或有何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受損,被告當不負原告所主張之工作損失之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96,0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