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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7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游硯筑
被告
貴慶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貴慶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蔡志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7日簽訂借據,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上開利率加年利率0.155%機動計息,其後依上開利率指標加年利率1.965%機動計息,本金按月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貴慶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自110年10月起即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470,7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為經濟情況不好,無力返還,希望可以讓原告分期清償等語置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客戶帳欠店曩資料表、利率表、催告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對於借據、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因為經濟情況不好,無力返還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而原告主張應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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