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蕭瑞璋

  • 原告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係因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關係所生之工程款債務,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6條第4項已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君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