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田中一彥、蕭瑞璋
- 原告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係因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關係所生之工程款債務,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6條第4項已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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