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呂懿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呂懿倫(即來品喀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