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5號
- 原 告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楚楚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姿
- 被 告
- 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總店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鎮
- 訴訟代理人
- 蕭棋云律師
- 彭彥植律師
- 廖孟意律師
- 被 告
- 前衛旗鑑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前衛店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紋玲
- 被 告
- 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中和店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周敏
- 被 告
- 鉅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頂溪店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紋玲
- 被 告
- 葳格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新埔店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此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其範圍包含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於其營業場所以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向不特定消費者播放原告經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或經海外協會授權而管理之音樂著作,侵害原告管理之著作財產權,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