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919號
- 原告
- 劉宥畇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仁傑律師
- 被告
- 陳昶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940元,及如附表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起至109年6月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50,000元,被告於108年11月26日承諾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2月25日止,按月還款5,000元,爾後則按月還款10,000元至清償日止,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清償附表所示金額後,即未還款,尚餘228,94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8,940元,及其中208,940元自109年2月26日起,另其中20,000元自111年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為憑,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約定清償日 實際清償日 清償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1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2月25日 5,000元 2 109年1月25日 109年1月25日 5,060元 3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5,000元 4 109年3月25日 109年3月31日 5,000元 4,940元 109年3月26日 5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109年4月26日 6 109年5月25日 10,000元 109年5月26日 7 109年6月25日 10,000元 109年6月26日 8 109年7月25日 10,000元 109年7月26日 9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4日 1,000元 9,000元 109年8月26日 10 109年9月25日 10,000元 109年9月26日 11 109年10月25日 10,000元 109年10月26日 12 109年11月25日 10,000元 109年11月26日 13 109年12月25日 10,000元 109年12月26日 14 110年1月25日 10,000元 110年1月26日 15 110年2月25日 10,000元 110年2月26日 16 110年3月25日 10,000元 110年3月26日 17 110年4月25日 10,000元 110年4月26日 18 110年5月25日 10,000元 110年5月26日 19 110年6月25日 10,000元 110年6月26日 20 110年7月25日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21 110年8月25日 10,000元 110年8月26日 22 110年9月25日 10,000元 110年9月26日 23 110年10月25日 10,000元 110年10月26日 24 110年11月25日 10,000元 110年11月26日 25 110年12月25日 10,000元 110年12月26日 26 111年1月25日 10,000元 111年1月26日 27 111年2月25日 5,000元 11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