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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5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立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竹

上原告與被告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

告之訴,並陳報㈠原告簽立本票之原因為何?若有契約,請提出

。㈡被告是否已執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若有,案號為何?㈢可

供聯絡之電話號碼。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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