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杜承泰、李振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965號 原 告 杜承泰 被 告 李振毅 設籍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台中市西區戶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現今詐欺集團會掩飾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於108年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大都會網咖店」內,以每月可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不法利益之代價,在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準備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乙方姓名欄上,簽署其本人姓名,再由陳彥宇(另案審理中)簽署該合約書中之甲方姓名,佯以陳彥宇為甲○○提供金流服務,實則為使警方不易追查陳彥宇實行其詐欺集團車手之行為。陳彥宇在上開合約簽名後,即提供以「星宇宙開發社陳彥宇」名義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給上開詐欺集團使 用,其等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甲○○知悉該詐欺集團屬3人以上詐欺集團,亦無證據證明該詐欺 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星宇宙開發社陳彥宇名義及臺灣企銀帳戶資料,向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2樓「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匯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富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政麟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2樓之3「紅樂企 業社」、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6「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址設基隆市○○路000○0號16樓之1「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萬事達公司)及址設嘉義市○區○○○村00號1樓「銳雄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銳雄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8樓「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申請為睿 聚公司等商號之特約商店,使睿聚公司等商號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及向超商申請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被告聽從其朋友綽號「白虎」之人的指示申辦網路銀行,並在109年10月底 於「大都會網路咖啡店」把網路銀行密碼交給綽號「白虎」之人,容任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左列所示銀行帳戶做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嗣於109年11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不實之外匯投資訊息予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11月5日晚間10時20分許、同年11月6日晚間7時48分許及同年11月9日下午2時17分許,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 &ZZZZ; &ZZZZ; 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分別於 109年11月6日某時許、同年月日某時許及109年11月9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轉帳48,015元、轉帳135,015元(可能含 其他身分不詳被害人之匯款金額)、轉帳380,015元(可能 含其他身分不詳被害人之匯款金額)至所有人不詳之銀行帳戶。為此,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地方法院傳票、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受詐騙而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名下帳戶內,對被告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應屬不當得利,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