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李崇豪
- 原告張大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張大財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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