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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8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張大財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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