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沈永維即萬龍企業行
- 相對人
- 和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食品委託製造合約書第15條規定:「雙方遇有交易糾紛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就本件合約所生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