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林正雄、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2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訂購軍品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第十一項約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