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領醫股份有限公司、謝炅廷、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李紫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領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炅廷 相 對 人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紫榳 郭韋伶 謝偉祺 陳丕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支付命令卷附之合約書在卷可憑(支付命令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