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領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炅廷
- 相對人
-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紫榳
郭韋伶
謝偉祺
陳丕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支付命令卷附之合約書在卷可憑(支付命令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