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馬志綱、陳倩雯即旭承食品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00 樓 相 對 人 陳倩雯即旭承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原告與被告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門店契約第34條附卷可稽,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