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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吳孟竹

  • 被告
    林姵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姵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鼎櫥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板建簡字第五七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 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日、110 年11月25日、111年1月13日、111年2月21日庭期開庭之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主張其為核對筆錄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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