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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陳怡親

  • 當事人
    戴政道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戴政道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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