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陳佳君
- 原告陳淑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陳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號分機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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