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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967號

給付吊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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