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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773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煌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被告
鍾金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新竹縣湖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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