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 原告
-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長崎
- 訴訟代理人
- 孫啟馨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琪
- 被告
-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