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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孫啟馨 張瑞琪 被 告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訴訟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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