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28號
- 原告
- 陳奕宏
- 被告
- 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彥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訴時,被告(起訴時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彰化縣彰化市,嗣於112年6月2日遷址至苗栗縣苗栗市後,再於112年8月28日遷址至彰化縣田中鎮,並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方彥能,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