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許珮育
- 上訴人羅洽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705號 上 訴人 羅洽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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