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03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顯輝
- 訴訟代理人
- 楊勻寧
- 被告
- 野蠻兄弟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又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