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17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義隆
- 訴訟代理人
- 徐慶齡
- 被告
- 鋒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