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42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被告
- 睿築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趙琪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84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