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217號
- 原告
-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青
- 訴訟代理人
- 洪敬亞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儒
- 被告
-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振益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大交通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6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